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通知及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对桂林航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自2023年10月5日(出票日期)起,桂林航空(GT)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
1.1 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7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130元。
1.2 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以及按民航局规定享受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燃油附加费实行减半收取,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计收。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60元。
1.3 按成人公布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GM/JC。
2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
2.1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自愿变更航程除外)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2.1.1 销售单位通过客票换开方式操作的自愿变更,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按原客票标准打印。
2.1.2 销售单位通过退旧出新方式操作的自愿变更,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打印原客票燃油附加费金额,销售单位可手工修改FN项燃油附加费金额,并在新客票EI项需备注:原客票限制条件,原票票号。
2.2 旅客自愿变更航程(如:KWL-PEK变更为KWL-TSN),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按实际航程打印,税费差额按实际航程收取。
3 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4 各销售单位在销售时,需主动告知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出票时需仔细检查燃油附加费的具体金额,若使用PAT:A指令无法自动批出燃油附加费或系统自动生成燃油附加费与本文收取标准不一致,则需手工修改适用的燃油附加费再进行销售;销售后的短信告知中需增加燃油附加费金额的条款。
5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5日起生效。本文生效之日起,原GT-S&M-Notification-2023-100号《关于调整桂林航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业务提示》同时作废。